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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的内容,当机动车完成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后,原车主在申请新的机动车登记时,有权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申请。但这一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在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权变更、转让或注销后的两年内提交申请;
其次,原车主需已持有并使用该机动车及其原号牌号码超过一年;
最后,所有与原机动车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必须已得到妥善处理。
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才会被受理。我们衷心感谢您对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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